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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03民初548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林文福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林文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闽0503民初548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建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55558。

法定代表人:孙国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胜飞,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雄,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文福,男,汉族,1987年10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案由立案日期适用程序是否公开审理信用卡纠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普通程序是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文福向原告偿还所欠卡号622*****403龙卡信用卡透支分期通本金82712.06元,利息(含复利)12275.93元(利息(含复利)暂算至2020年12月14日)、违约金983.2元、分期通手续费22356.28元,合计118327.47元。及其后2020年12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分期通业务约定条款》约定计算利息、手续费、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被告答辩意见未作答辩。认定的事实与理由欠款事实信用卡开户日期2019年1月2日合同名称《龙卡信用卡分期通业务网络申请确认单》、《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分期通业务约定条款》、《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信用卡卡号622****3403额度分期金额100000元分期期数60期分期手续费率每期分期通分期手续费率为0.45%透支利息乙方对甲方当期对账单全部交易款项从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记账日止计收透支利息,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万分之五的0.7倍(折合年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18.25%的0.7倍),并按月计收复利,实际适用于甲方的利率由乙方根据甲方资信情况确定。违约金按当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最低为5元人民币。关于实现债权费用的约定申请人的分期付款债务视为全部到期时,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裁判理由林文福与建行泉州分行订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林文福领用信用卡后,接受建行泉州分行提供的金融信用服务,同时负有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的义务。林文福在使用该卡过程中透支后,未能及时补足透支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建行泉州分行依合同约定要求林文福按合同约定偿还结欠的透支本金、还款违约金、分期通手续费,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林文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判主文林文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卡号为6227*****3403龙卡信用卡透支分期通本金82712.06元、利息(含复利)12275.93元、违约金983.2元、分期通手续费22356.28元,并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分期通业务约定条款》约定计付利息、手续费、违约金。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2666.5元,减半收取1333.25元,由林文福负担。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朝晖二Ο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林锦明

书记员张佳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