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2号
申请人:沈华所,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陈灿,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殷宏军,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
申请人:高正银,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华所与被申请人殷宏军、高正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华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高正银名下位于1、合肥市龙岗开发区嘉应茗阳水岸C7幢401室(肥东10020392);2、合肥市龙岗开发区华都城市花园23幢S101室(肥东041130)的房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华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高正银名下位于1、合肥市龙岗开发区嘉应茗阳水岸C7幢401室(肥东10020392);2、合肥市龙岗开发区华都城市花园23幢S101室(肥东041130)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基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