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222民初903号
申请人:朱忠安,男,汉族,1971年12月3日出生,住浮梁县。
被
申请人:周礼贵,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浮梁县。申请人朱忠安与被申请人周礼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忠安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礼贵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款的财产。担保人计学忠以其位于浮梁县大石口安置地10号地块的住宅用地使用权为申请人朱忠安申请的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忠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周礼贵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周礼贵价值3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计学忠位于浮梁县大石口安置地10号地块的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浮国用(2010)第197号]。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朱忠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邬红辉
人民陪审员 汪秀清
人民陪审员 姚永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代
书 记员 余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