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402民初2380-2号
原告:王官振,男,汉族,1971年4月18日出生,住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传君,山东家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英明,山东家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田江涛,男,汉族,1976年5月28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3.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田江涛名下车牌号为鲁N×××**宝马轿车1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曲会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