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022民初1459号
原告:李克俭,男。
被告:曾善明,男。
被告:邓美菊,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俭与被告曾善明、邓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克俭因其找不到被告曾善明、邓美菊为由,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李克俭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克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克俭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文
人民陪审员 李尚德
人民陪审员 李祖雄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楚健
书记员张欢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