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2民初16664号之二
原告:张磊,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华,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庾靖琳,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肖德钦,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
被告:黄德荣,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告:王红兵,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上述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权,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盛国,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告: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主任:梁广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磊诉被告肖德钦、王盛国、黄德荣、王红兵、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林健华
审判员詹杰
人民陪审员 方 顺 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 秀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