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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6664号之二

张磊与肖德钦、黄德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磊;肖德钦;黄德荣;王红兵;王盛国;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2民初16664号之二

原告:张磊,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华,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庾靖琳,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肖德钦,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

被告:黄德荣,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告:王红兵,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上述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权,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盛国,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告: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主任:梁广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磊诉被告肖德钦、王盛国、黄德荣、王红兵、东莞市沙田镇活力粤港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林健华

审判员詹杰

人民陪审员 方   顺   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   秀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