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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12执1号之一

张爱国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与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4-25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爱国;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12执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爱国,男,1972年2月12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沙河镇场镇。

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技术经济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2027391R。

法定代表人:赵国旗,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812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我院于2019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5117.7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侯 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钱巍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