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29财保56-1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1969年1月6日出生,住赞皇县。
被
申请人:刘某某,男,1967年7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平定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冀0129财保5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晋C×××**、晋C×××**号半挂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晋C×××**、晋C×××**号半挂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彦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