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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执11号之一

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省孝义市镁铝有限公司、孝义市和必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孝义市镁铝有限公司;孝义市和必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武某;张某1;张某2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11执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谢禄山,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省孝义市镁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孝义市和必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某,男,汉族,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

被执行人:武某,女,汉族,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

被执行人:张某1,女,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张某2,男,汉族,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孝义市镁铝有限公司、孝义市和必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武某、张某1、张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开始实际履行。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对已查封的财产予以解除,

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1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彦平

审判员 杨全照

审判员 谭政廷

二0二0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高佩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