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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02民初3495号

哈尔滨琴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济南洋铭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0-20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哈尔滨琴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济南洋铭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102民初3495号

原告:哈尔滨琴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孙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洋铭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房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诚发,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琴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琴瑟文化公司)与被告济南洋铭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铭广告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琴瑟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强、被告洋铭广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诚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琴瑟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洋铭广告公司按《项目合作协议》向琴瑟文化公司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起诉之日的投资回报款90000元、罚金10800元及利息(以10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解除琴瑟文化公司与洋铭广告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洋铭广告公司返还琴瑟文化公司768mm×768mm×100块铁箱屏幕、10×5×2块舞台、新进杰斯创拼接器一台、视诚198切换器一台、诺娃大卡盒两台、16平方米五芯电缆80米、电闸箱一套;3.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其他手续费由洋铭广告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9日就P4高清LED显示屏租赁事宜,琴瑟文化公司与洋铭广告公司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琴瑟文化公司提供LED设备,洋铭广告公司在屏幕使用期间,每月支付15000元作为琴瑟文化公司固定的投资回报,合同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屏幕使用期间,洋铭广告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琴瑟文化公司每月应得款项,若洋铭广告公司未能按月及时打款,超过两个月,琴瑟文化公司有权收回洋铭广告公司所使用的LED屏幕的使用权,所发生的费用由洋铭广告公司承担。该协议虽然名为《项目合作协议》,但实质上为租赁性质。琴瑟文化公司将其所有的LED屏幕的使用权与收益权让与给洋铭广告公司,洋铭广告公司支付相应对价。琴瑟文化公司已于合同签订之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将设备交由洋铭广告公司管理使用,但是琴瑟文化公司向洋铭广告公司索要投资回报款时,洋铭广告公司均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且拒接电话。截止2018年5月31日,洋铭广告公司连续七个月未向琴瑟文化公司支付任何费用,洋铭广告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双方签署的《项目合作协议》中3.1.3的约定,构成违约,琴瑟文化公司有权向洋铭广告公司索要租金,收回其所使用的LED屏幕的使用权,并与其解除合同。特诉至向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洋铭广告公司辩称,自2016年7月起,琴瑟文化公司与洋铭广告公司对LED屏租赁业务开始合作,琴瑟文化公司尚欠洋铭广告公司设备维护费、人工费10余万元。涉案合同的签订是为了针对前述欠款的债务抵消,所以琴瑟文化公司要求洋铭广告公司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至起诉之日的投资回报款90000元、协议中约定的罚金10800元及利息(以10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洋铭广告公司不能履行涉案合同的原因之一,是因为琴瑟文化公司要求返还的设备自其交付给洋铭广告公司时就已经损坏无法使用,至今仍封存在洋铭广告公司的仓库,洋铭广告公司同意返还给琴瑟文化公司。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9日,琴瑟文化公司(甲方)与洋铭广告公司(乙方)签订《P4高清LED屏幕项目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60平方米、产品价值30万元的P4LED屏幕,屏幕所有权为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甲方提供屏幕的使用权,甲方不参与乙方的经营管理,但负责监督乙方屏幕的使用;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协议第2.2条约定,屏幕清单:768mm×768mm×100块铁箱、10×5×2块,底下是活动舞台、点数1920×960每块;设备清单:新进杰斯创拼接器一台、视诚198切换器一台、诺娃大卡盒两台、16平方米五芯电缆80米、电闸箱一套……。第2.3条约定,屏幕使用期间,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15000元作为甲方固定的投资回报,乙方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拖欠甲方每月应得款项。第3.1.3条约定,如果乙方未能按月及时打款,超过两个月,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所使用的LED屏幕的使用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3.2.2条约定,合同期内,乙方工作人员的工资、屏幕设备的拆除、安装、屏幕的用电、人身安全及设备检修、设备使用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5.1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除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按损失额的100%支付罚金。庭审中,洋铭广告公司认可收到了协议第2.2条约定的“屏幕清单”中所列的设备,但对“设备清单”中的物品是否收到,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称不清楚。洋铭广告公司主张其收到上述设备后就发现设备存在故障,并主张曾口头向琴瑟文化公司提出过。对此琴瑟文化公司不予认可,洋铭广告公司对其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此外,洋铭广告公司主张其曾多次要求琴瑟文化公司支付设备维护费、人工费,但琴瑟文化公司拒绝支付。对此琴瑟文化公司主张双方并未约定其应当向洋铭公告公司支付维护费及人工费,故该费用不应由其承担。

本院认为,琴瑟文化公司与洋铭广告公司签订的《P4高清LED屏幕项目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该协议名为合作协议,实为设备租赁合同。洋铭广告公司认可其已收到了协议第2.2条“屏幕清单”中所列的设备,虽然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称不清楚“设备清单”中的物品是否收到,但从常理上讲,如果琴瑟文化公司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洋铭广告公司应当向琴瑟文化公司提出异议,而洋铭广告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琴瑟文化公司提出过该异议,仅主张琴瑟文化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故障,因此应当视为琴瑟文化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设备。对于洋铭广告公司提出的设备存在故障的抗辩,因洋铭广告公司对此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就设备故障向琴瑟文化公司提出过异议,故洋铭广告公司的该抗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洋铭广告公司提出的琴瑟文化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设备维护费、人工费的抗辩,根据协议第3.2.2条的约定,合同期内,洋铭广告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屏幕设备的拆除、安装、屏幕的用电、人身安全及设备检修、设备使用的相关费用,均应由洋铭广告公司自行承担,故对洋铭广告公司的该抗辩,本院亦不予采信。琴瑟文化公司按约向洋铭广告公司提供设备后,洋铭广告公司理应按约支付设备租赁费,即合同约定的回报款。根据协议第2.3条的约定,洋铭广告公司使用屏幕期间,每月应当向琴瑟文化公司支付回报款15000元,而洋铭广告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履行了支付该款项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琴瑟文化公司要求洋铭公司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至起诉之日,即2018年6月1日期间的回报款9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此外,根据协议第3.1.3条的约定,洋铭广告公司逾期付款超过两个月的,琴瑟文化公司有权收回LED屏幕的使用权。因洋铭广告公司逾期支付设备租赁费已超过两个月,琴瑟文化公司有权要求解除《P4高清LED屏幕项目合作协议》。如上所述,本院已认定琴瑟文化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洋铭广告公司提供了设备,合同解除后,洋铭广告公司应当将协议中约定的设备返还给琴瑟文化公司。对琴瑟文化公司要求洋铭广告公司支付罚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协议第5.1条的约定,该罚金的性质应为违约金。琴瑟文化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洋铭广告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故本院认定洋铭广告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琴瑟文化公司造成的损失应为贷款利息损失,故对琴瑟文化公司要求洋铭广告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主张的罚金108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琴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洋铭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的《P4高清LED屏幕项目合作协议》;

二、被告济南洋铭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琴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的回报款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济南洋铭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琴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768mm×768mm×100块铁箱屏幕、10×5×2块舞台、新进杰斯创拼接器一台、视诚198切换器一台、诺娃大卡盒两台、16平方米五芯电缆80米、电闸箱一套;

四、驳回原告哈尔滨琴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哈尔滨琴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20元,由被告济南洋铭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晓博

人民陪审员  咸维玲

人民陪审员  宋海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