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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02刑初1013号

沙德超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沙德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苏1302刑初101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德超,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苏省泗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刑一刑诉[2018]1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德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德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3日14时39分许,被告人沙德超酒后驾驶苏N×××**号小型面包车,沿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酒家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沙德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另查明,被告人沙德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沙德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沙某、汤某、陈某、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抓获经过,执法记录视频及截图,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沙德超及相关人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德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沙德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沙德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彭 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雨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