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4民初7579号 原告杭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蝶园5-106、108商铺。 法定代表人闫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珂、王舟宇,公司员工。 被告徐丹,女。汉族,1987年9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胡桂花,女,汉族,系徐丹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按规定减半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2元,由原告杭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代
书记员 董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