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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民终9629号

沈燕丰、沈伯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燕丰;沈伯川;王明江;徐彦平;施爱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96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燕丰,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伯川,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江,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

原审

被告:徐彦平,女,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审

被告:施爱芬,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上诉人沈燕丰、沈伯川因与被上诉人王明江、原审被告徐彦平、原审被告施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浙019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一审法院于2018年11月17日向沈燕丰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59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沈燕丰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8年12月21日向沈燕丰送达了不予批准司法救助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5159元,逾期未预交的,按撤诉处理。但沈燕丰仍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沈燕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毅翀

审判员  缪 蕾

审判员  危 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刘筱彤

书记员张菊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