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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2执恢1号

张家凤、陈连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家凤;陈连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凤,女,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头沟区,被执行人陈连增,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回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张家凤与被执行人陈连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8)门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连增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丁 毅

审判员 范 勤

审判员 林惠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