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凤,女,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头沟区,被执行人陈连增,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回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张家凤与被执行人陈连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8)门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连增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丁 毅
审判员 范 勤
审判员 林惠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