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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17号

遵义天一名城酒店有限公司、贵州科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0-12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遵义天一名城酒店有限公司;贵州科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17号

申请人:遵义天一名城酒店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子尹路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5609132893。

法定代表人:杨云。

被执行人:贵州科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信合大厦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975424316。

法定代表人:赵常兵。本院在执行遵义天一名城酒店有限公司与贵州科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科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9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