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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06民初1670号

杨文玲与王良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杨文玲;王良;苏家彪;孔兵;王宝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6民初1670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杨文玲,女,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辖区居民,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王良,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村民,住。

第三人(被执行人):苏家彪,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辖区居民,住淄博市周村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孔兵,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村民,住。

第三人(被执行人):王宝玲,女,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村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文玲与被告王良、第三人苏家彪、孔兵、王宝玲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玲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尚未宣判,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文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5.00元,由原告杨文玲负担。

审 判 长  贺 荣

审 判 员  尚铁钢

人民陪审员  李建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