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23民辖初36号
申请人:孟庆沧,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
申请人:沂水桂柳牧业有限公司,地址:沂水县马站镇杨家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刘国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水桂柳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庆沧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孟庆沧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申请人孟庆沧住所地为临朐县,本案应由临朐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临朐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桂柳种鸭委托养殖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沂水桂柳牧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沂水桂柳牧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沂水县,沂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孟庆沧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纪云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瑞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