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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26民初3916号

陈燕珍与赖秀腾、林章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燕珍;赖秀腾;林章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26民初3916号

原告:陈燕珍,女,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赖秀腾,女,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林章积,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陈燕珍与被告赖秀腾、林章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陈燕珍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陈燕珍要求与赖秀腾、林章积自行协商解决该纠纷,现陈燕珍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陈燕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燕珍负担。

审判员  林雅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许巧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