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26民初3916号
原告:陈燕珍,女,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赖秀腾,女,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林章积,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陈燕珍与被告赖秀腾、林章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陈燕珍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陈燕珍要求与赖秀腾、林章积自行协商解决该纠纷,现陈燕珍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陈燕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燕珍负担。
审判员 林雅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许巧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