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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执恢37号

洛阳沣源商贸有限公司、彭必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洛阳沣源商贸有限公司;彭必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沣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58号春蕾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爱香,经理。

被执行人:彭必武(又名彭绍斌),男,汉族,1952年6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申请执行人洛阳沣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必武债权债务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二终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05)洛经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9年11月11日以(2009)洛执字第13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彭必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沣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必武在银行或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账户内存款706243.66元及滞纳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诉讼费33120元、执行费20400元等。

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乔万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