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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29民初5220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市任城区新三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新三剑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9民初5220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特别授权),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敏(特别授权),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新三剑超市。住。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土门子街**/div> 经营者:董玮,女,汉族,1969年12月7日出生,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新三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继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常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