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91民初1594号之二
原告:商丽萍,女,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齐伟,女,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
被告:张涛,男,196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
被告:张思齐,女,198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于
二O一八年八月八日作出(2018)鲁0391民初159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齐伟、张涛、张思齐的房产、土地及银行账号,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所有财产的查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齐伟、张涛、张思齐名下所有房产、土地及银行账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鸿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彭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