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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4执3654号

余建平、郑州市超凡自控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建平;郑州市超凡自控阀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24执3654号

申请执行人:余建平

被执行人:郑州市超凡自控阀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95736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4民初530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市超凡自控阀门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郑州市超凡自控阀门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豫A6××**、豫A9××**)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豫A6××**、豫A9××**)。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李学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朱钧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