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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05民初3183号

洛阳祥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进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1-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祥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进卿;李奇;邵利萍;鲍松峰;洛阳君科乳业有限公司;郭六森;王春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05民初3183号

原告:洛阳祥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牡丹路牡丹公园东侧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许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超毅,河南松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常路,住所地:洛阳市洛常路中段(孟津县平乐镇吕庙村)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郭静。

被告:王进卿,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李奇,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被告:邵利萍,女,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鲍松峰,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洛阳君科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聂潘路中段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郭六森。

被告:郭六森,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王春香,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洛阳祥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进卿、李奇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认为:本案的经济纠纷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孟津县人民法院进行受理,故申请人特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洛阳祥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反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综上,基于涉案合同的明确约定,本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被告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朋涛

人民陪审员  赵国权

人民陪审员  闫英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袁 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