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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203民初3615号

包头神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3-15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包头神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203民初3615号原告包头神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志坚。被告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来根。本院在审理包头神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头神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准许原告包头神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梁雪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