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328财保1号之一 申请人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文凯,局长。
被
申请人:百淘电子商务(唐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运澄,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道南、友谊路东(渤海豪庭小区S1-(4层-5层)S1-201、S1-3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MA0CCQEF6U; 申请人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百淘电子商务(唐山)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人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月2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百淘电子商务(唐山)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营业部存款20000000.00元(账号:×××68)。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宗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