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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8财保1号之一

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百淘电子商务(唐山)有限公司行政监察(监察)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行政监察(监察)
当事人
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百淘电子商务(唐山)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328财保1号之一 申请人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文凯,局长。

被

申请人:百淘电子商务(唐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运澄,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道南、友谊路东(渤海豪庭小区S1-(4层-5层)S1-201、S1-3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MA0CCQEF6U; 申请人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百淘电子商务(唐山)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人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月2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百淘电子商务(唐山)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营业部存款20000000.00元(账号:×××68)。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宗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