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423民申1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朝鲁门朝格图,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再审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哈斯毕力格,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再审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白通日嘎,女,1985年7月23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再审申请人朝鲁门朝格图因与被申请人哈斯毕力格、白通日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内0423民初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朝鲁门朝格图再审称,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3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中,再审申请人朝鲁门朝格图与再审被申请人白通日嘎共同偿还再审被申请人哈斯毕力格25489元及利息,其中涉及的20000元与(2016)内0423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中20000元涉案款本金重叠,后哈斯毕力格依照判决申请执行,再审申请人多次与之交涉未果,哈斯毕力格严重侵害申请人朝鲁门朝格图及白通日嘎合法权益,请求法院:1、撤销(2016)内0423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并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2、依法判令哈斯毕力格返还原告多收取的本金20000元及利息;3、判令申请人为本案所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哈斯毕力格承担。
本院认为,朝鲁门朝格图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朝鲁门朝格图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苏 日 娜
人民陪审员 额尔敦其木格
人民陪审员 牡 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旭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