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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财保590号

张远林与赵伟重庆毅冠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5-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张远林;重庆毅冠实业有限公司;赵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2财保590号 申请人张远林,男,汉族,1971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申请人重庆毅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屏二巷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赵伟。 被申请人赵伟,男,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 申请人张远林与被申请人重庆毅冠实业有限公司、赵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起的诉前财产保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张远林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赖希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