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2财保590号 申请人张远林,男,汉族,1971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申请人重庆毅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屏二巷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赵伟。 被申请人赵伟,男,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 申请人张远林与被申请人重庆毅冠实业有限公司、赵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起的诉前财产保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张远林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赖希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