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382民初7514号
原告:苟江宏,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坤莲,北京市惠诚(宜宾)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
被告: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科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进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晶晶,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诉讼代理。
被告:四川强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一段陵阳巷子**。
法定代表人:潘小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辜帅,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诉讼代理。
被告:贵州国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中华村。
法定代表人:蔡孟珂。
第三人:牟祖华,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原告苟江宏与被告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强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国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牟祖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于2019年1月2日收到原告苟江宏邮寄提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苟江宏以双方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邮寄提交了2018年12月27日的撤回起诉申请书,系原告苟江宏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江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预收),由原告苟江宏负担。
审判员 胡应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小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