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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82民初7514号

苟江宏与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强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贵州省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苟江宏;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强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国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牟祖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382民初7514号

原告:苟江宏,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坤莲,北京市惠诚(宜宾)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

被告: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科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进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晶晶,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诉讼代理。

被告:四川强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一段陵阳巷子**。

法定代表人:潘小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辜帅,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诉讼代理。

被告:贵州国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中华村。

法定代表人:蔡孟珂。

第三人:牟祖华,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原告苟江宏与被告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强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国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牟祖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于2019年1月2日收到原告苟江宏邮寄提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苟江宏以双方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邮寄提交了2018年12月27日的撤回起诉申请书,系原告苟江宏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江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预收),由原告苟江宏负担。

审判员  胡应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小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