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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3执异74号

方淑兰与黄钦环、曹顺龙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黄钦环;曹顺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233执异74号 案外人方淑兰,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23日,住重庆市忠县忠州镇。 申请执行人黄钦环,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2日,住重庆市忠县任家镇。 被执行人曹顺龙,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 申请执行人黄钦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顺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渝0233执保1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

一、冻结被申请人曹顺龙以重庆市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博公司)名义承建的忠县任家镇森林工程柑橘标准化果园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款250000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二年。案外人方淑兰不服本院裁定,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方淑兰称,其与曹顺龙、方少恒和殷向斌四人合伙以雅博公司名义承建的忠县任家镇森林工程柑橘标准化果园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由曹顺龙全权负责该工程,工程已大部分完工,曹顺龙也领取了相应进度的工程款。曹顺龙领款后,拒绝做后续工程、资料整理、工程验收。后续完善工作是方淑兰与雅博公司重新协议:后续完善工作由方淑兰负责完成,后续工程款由其独自享有。现要求法院解除对上述工程款的冻结。 案外人方淑兰提供了曹顺龙出具的情况说明、雅博公司与方淑兰签订的协议、雅博公司出具的二份情况说明用于佐证。

本院查明,2013年,曹顺龙、方淑兰、方少恒和殷向斌四人合伙挂靠雅博公司中标忠县任家镇森林工程柑橘标准化果园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由曹顺龙全权负责该工程,2015年工程大部分完工,曹顺龙领取了相应进度的工程款210万元。2017年2月,因曹顺龙拒绝完善工程尾期项目,雅博公司与方淑兰达成协议,忠县任家镇森林工程柑橘标准化果园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后续扫尾工程及资料整理、工程结算由方淑兰负责,与该工程有关的相关费用由方淑兰负责支付(不包含借款,只限雅博公司与方淑兰共同认可的民工工资、材料款、税费、管理费),余下工程款由方淑兰收取。2017年2月18日,曹顺龙出具情况说明以及2018年12月28日曹顺龙在本院询问笔录中也证实上述工程的后续扫尾工作由方淑兰负责,曹顺龙不享有任何权利。嗣后,该工程后续扫尾工作一直由方淑兰完成,曹顺龙未投入资金,也未参与管理,全由方淑兰负责完成。2017年4月13日,因黄钦环与曹顺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渝0233执保1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

一、冻结被申请人曹顺龙以重庆市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博公司)名义承建的忠县任家镇森林工程柑橘标准化果园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款250000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二年。其后,方淑兰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忠县任家镇森林工程柑橘标准化果园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是曹顺龙、方淑兰、方少恒和殷向斌四人合伙以重庆市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并承建,工程大部分完工后,曹顺龙已领取了相应进度的工程款。2017年2月,因曹顺龙拒绝完善工程尾期项目,后续工程扫尾工作是雅博公司与方淑兰重新协议,并由方淑兰负责完成。该工程的前期工程款已由曹顺龙领取完毕,工程后续扫尾工作是方淑兰独自负责完成,方淑兰是后续工程扫尾工作的实际施工人,其权利义务应由方淑兰承担,曹顺龙对该工程后续扫尾工作不应享有任何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对忠县任家镇森林工程柑橘标准化果园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工程款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闫建权

人民陪审员  吕小军

人民陪审员  何 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乐 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