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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6财保1号

吕兴恒、徐淑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6-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吕兴恒;徐淑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6财保1号

申请人:吕兴恒,男,汉族,199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

申请人:徐淑香,女,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申请人吕兴恒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淑香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担保人吕某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冀T×××**众泰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徐淑香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吕志强名下车牌号为冀T×××**众泰牌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20元,由吕兴恒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田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鄢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