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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02财保2号

赵广亭、张学净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7-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赵广亭;张学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财保2号

申请人:赵广亭,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

申请人:张学净,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申请人赵广亭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学净的鲁P×××**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进行扣押(申请保全金额2万元)。担保人聊城汇通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学净的鲁P×××**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赵广亭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颂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肖云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