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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1民初26号

董惠民、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1-05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惠民;苗会;张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1民初26号

申请人:董惠民,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

被

申请人:苗会,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曹县,现住曹县。

被

申请人:张军,女,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曹县,现住曹县。 董惠民诉苗会、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董惠民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曹县房产一处予以查封。申请人董惠民提供案外人步保东所有的鲁RD××××奥迪牌汽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曹县房产一处; 二、查封步保东所有的鲁RD××××号汽车一辆。 查封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书开始执行之日起二年内,查封不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书开始执行之日起三年内。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董惠民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保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盛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