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1民初26号
申请人:董惠民,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
被
申请人:苗会,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曹县,现住曹县。
被
申请人:张军,女,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曹县,现住曹县。 董惠民诉苗会、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董惠民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曹县房产一处予以查封。申请人董惠民提供案外人步保东所有的鲁RD××××奥迪牌汽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曹县房产一处; 二、查封步保东所有的鲁RD××××号汽车一辆。 查封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书开始执行之日起二年内,查封不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书开始执行之日起三年内。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董惠民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保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盛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