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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执4784号之一

孙启渭、余国冲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孙启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执47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启渭,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余国冲,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申请执行人孙启渭与被执行人余国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82民初6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余国冲支付申请执行人孙启渭代偿款150000元,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于2018年9月7日来院报告财产情况,表示目前无能力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余国冲名下有车牌号码为浙B×××××、浙B×××××的摩托车,因年限较长已经报废,本院未作查封、扣押;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余国冲名下位于慈溪市××镇余家村【土地证:慈集用(1993)字第094192号】的房地产,因系农村集体土地,本院暂不予处置;对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到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并扣划13430元。截至2019年1月2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受偿9630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电话及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回复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282执47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传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代

书记员 岑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