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981民初6845号
原告:张晓华,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安(系张晓华丈夫),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郭安,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福安市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广播中心大楼第十五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润源,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郭峰,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张晓华、郭安与被告福安市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郭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张晓华、郭安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晓华、郭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晓华、郭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张晓华、郭安共同负担。
审判员 张仲琅二◯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郑靖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