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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981民初6845号

张晓华、郭安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9-14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张晓华;郭安;福安市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981民初6845号

原告:张晓华,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安(系张晓华丈夫),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郭安,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福安市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广播中心大楼第十五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润源,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郭峰,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张晓华、郭安与被告福安市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郭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张晓华、郭安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晓华、郭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晓华、郭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张晓华、郭安共同负担。

审判员  张仲琅二◯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郑靖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