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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6660号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强、郭伟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1-16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强;郭伟;李玉珍;陈百花;广西南宁市松茂物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民初6660号

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环球时代**。

法定代表人:吕享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武,男,壮族,1983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西武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宛城,男,汉族,1986年7月14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被告:郭伟,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强,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告:广西南宁市松茂物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安园东路北面南大物流**/div>

法定代表人:黄强。

被告:李玉珍,女,195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第三人:陈百花,女,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伟、黄强、广西南宁市松茂物资有限公司、李玉珍,第三人陈百花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原、被告已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遂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87124元,减半收取计43562元,由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余款43562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审 判 长  黄婵娟

人民陪审员  葛 平

人民陪审员  梁春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舒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