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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83破申19号

泰兴市中兴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泰兴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9-1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当事人
泰兴市中兴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泰兴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83破申19号

申请人:泰兴市中兴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曾涛路6号。

法定代表人:成国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柯威,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泰兴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福泰路1号502-508室。

法定代表人:顾和平。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泰兴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信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泰兴市中兴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同意,于2018年12月7日决定将永信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8年12月18日,本院立案登记永信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永信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约16365046元,本院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被申请人永信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6日,注册于泰州市泰兴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资本5000万元,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截止2018年3月,该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10件,立案执行标的总额达32003597.36元。被申请人长期停业,不能清偿债务,经本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条件。据此,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受理泰兴市中兴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对泰兴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尹红梅

人民陪审员  程志伟

人民陪审员  卜志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