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483民初10521号
原告:桐乡市华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河山镇庙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63908933K。
法定代表人:陆锦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凤梅,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万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创业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0618645152。
法定代表人:栾玉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桐乡市华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万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桐乡市华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桐乡市华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规定的时间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顾正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