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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6民初12804号

钟成福与成都东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0-1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钟成福;成都东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06民初12804号

原告:钟成福,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东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路北三巷10幢4楼11号

法定代表人:康红临。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红,女,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公司员工。 原告钟成福诉被告成都东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成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被告东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成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东博公司支付医疗费43777.39元;2、东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为2016年度月省平工资乘以10个月;3、依法确认东博公司应当支付工资8400元;4、东博公司协助钟成福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事宜。事实与理由:钟成福诉称,其系东博公司员工,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03-85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认定为工伤,2018年3月3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成劳鉴字【2018】第0712号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工伤致残成都九级”。基于此次工伤,钟成福垫付医药费43777.39元未予以报销,根据规定,该笔费用应当由东博公司承担。2018年10月22日,钟成福向东博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因此东博公司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被告东博公司辩称,一、钟成福主张支付工资8400元,不符合基本事实和法律规定。自2017年10月19日受伤之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钟成福停工留薪期间,东博物业公司按时足额支付了该期间的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东博物业公司多次通知钟成福到岗上班,但其以身体未恢复为由拒不到岗,但东博公司仍将其薪酬发至2018年4月30日,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钟成福从2018年3月5日起已经开始享受伤残待遇,因此东博公司停发原待遇符合法律规定;

二、钟成福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治疗费110115.72元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治疗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不是东博公司,且因钟成福自身原因导致治疗费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报销标准,因此钟成福无权要求东博公司承担该笔费用。另按照钟成福伤残等级及成都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钟成福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4248.33元,并非钟成福所诉的66338.33元,再者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钟成福10月22日以快递方式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东博物业公司于10月25日签收该邮件,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于11月25日以后才生效,本案诉讼时,双方仍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此钟成福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31日,钟成福与东博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0日。双方约定钟成福在东博公司任秩序维护员(机动岗)一职,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钟成福工资标准为2800元/月。2017年10月19日,钟成福在光华村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上班期间摔倒受伤,2017月10月20日,钟成福接受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0月27日,经四川省人民医院诊断为颧骨、眼眶周、上颌骨骨折,医嘱建议休息两周。2018年1月5日,成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2017]03-85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钟成福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2018年3月5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2018】0712号《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工伤致残程度玖级”。2018年5月29日,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出具《成都市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分割明细表》,显示钟成福医疗费用共计59409.02元,不符合支付部分为43777.39元。 2018年7月19日,钟成福作为申请人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8年10月10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劳人仲委裁字(2018)第23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一、被申请人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5月至7月工资84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2018年10月22日,钟成福向东博物业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本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之规定,依法通知贵单位从2018年10月22日起终止劳动关系”。2018年10月25日,东博公司签收该邮件。 另查明,2016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4425元。

本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关于钟成福要求东博公司支付医疗费43777.39元的诉请,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及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原则,东博公司虽然为钟成福缴纳了工伤保险,但并不意味着钟成福在受伤后东博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钟成福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支出系其人身遭受伤害后善后处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属于直接经济损失,因此,医疗费中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即东博公司承担,钟成福的该项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钟成福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请,

本院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10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之规定,钟成福于2018年10月22日向东博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东博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签收,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东博公司应向按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向钟成福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45354元(54425元/12个月×10个月)。关于钟成福要求支付2018年5月至7月工资8400元的诉请,

本院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之规定,钟成福于2018年3月5日工伤评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其在2018年3月5日之后应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故钟成福该项诉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钟成福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成都东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钟成福支付医疗费43777.39元; 二、成都东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钟成福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45354元; 三、成都东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协助钟成福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领取事宜; 四、驳回钟成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成都东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承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