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1民初25272号
原告:谢月明,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33583105。
法定代表人:吴浩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月明诉被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月明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月明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谢月明已预交),由原告谢月明负担。
审判员 丁向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梁心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