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7民初72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坭信用社,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人民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9931769X4。
负责人:乐志平,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智宁,男,该社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念升,男,该社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翟长江,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
申请人:伍婷婷,女,汉族,1980年11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坭信用社与被申请人翟长江、伍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两被申请人的财产在687785.53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翟长江、伍婷婷的银行存款687785.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兰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阮意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