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225民初2581号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对原告唐山中絮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龙泰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冀0225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冀0225民初**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一页正数第一行、第二行“住所地:唐山市平区南路”。
审判员 张克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谢冰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