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民初36号
申请人:贸易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安玺雅苑**1401-1426。
负责人:王治新。
被
申请人:支付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贸易公司与被申请人支付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贸易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支付公司银行存款5708674.3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贸易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如申请人贸易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5708674.33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贸易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支付公司的银行存款5708674.3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贸易公司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明
人民陪审员 余晓琴
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姚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