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24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杨伟,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裴天全,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杨伟与被执行人裴天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的(2017)甘0724民初1848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杨伟买卖欠款330000元,利息15000元,合计34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25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裴天全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5122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8年1月5日、2018年3月14日、2018年5月29日、2018年7月4日、2018年7月23日、2018年9月21日、2018年10月21日、2018年11月12日、2018年12月3日、2018年12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 3.2018年7月9日,因被执行人裴天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18年7月9日,因被执行人裴天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 5.2019年1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但其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48125元、执行费5122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