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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1执3997号

姜正华、姜秀凤、章小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8-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正华;姜秀凤;章小忠;黄芳;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失 信 决 定 书(2018)浙0111执399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姜正华、姜秀凤、章小忠、黄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姜正华、姜秀凤、章小忠、黄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姜正华、姜秀凤、章小忠、黄芳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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