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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巨执字第331号之三

福建省晋江市深沪达丽服装针织有限公司、巨野县顺源纺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市深沪达丽服装针织有限公司;巨野县顺源纺织有限公司;李作彦;李朋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巨执字第33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深沪达丽服装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省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巨野县顺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田庄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作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作彦,男,1968年出生,汉族,系巨野县顺源纺织有限公司股东,住巨野县。

被执行人:李朋成,男,1990年出生,汉族,系巨野县顺源纺织有限公司股东,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市深沪达丽服装针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巨野县顺源纺织有限公司、李作彦、李朋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巨民一初字1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法定日期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朋成名下,位于巨野县金山路****楼****房产一处。被执行人李作彦名下,位于田庄,位于田庄镇丁官屯隅村权证号:2009-S125734)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朋成名下,位于巨野,位于巨野县金山路****楼****房产一处v>二、查封被执行人李作彦名下,位于田庄镇丁官屯隅,位于田庄镇丁官屯隅村009-S125734)一处。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允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朱晨晨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巨执字第331号之三: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深沪达丽服装针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巨野县顺源纺织有限公司、李作彦、李朋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2)巨执字第33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是涉案房产登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查封被执行人李朋成名下,位于巨野县金山路9,位于巨野县金山路****楼****房产一处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查封标的物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年月日附:(2012)巨执字第33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一份。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巨执字第331号之三: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深沪达丽服装针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巨野县顺源纺织有限公司、李作彦、李朋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2)巨执字第33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是涉案房产登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查封被执行人李作彦名下,位于田庄镇丁官屯隅村(房屋所,位于田庄镇丁官屯隅村125734)一处。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查封标的物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年月日附:(2012)巨执字第33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一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