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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92民初571号

潍坊永昊盐化有限公司与孙继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2-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潍坊永昊盐化有限公司;孙继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92民初571号

原告:潍坊永昊盐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寿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金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林,潍坊滨海胜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继国,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潍坊永昊盐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继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潍坊永昊盐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永昊盐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潍坊永昊盐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辛光博

人民陪审员  蔡花安

人民陪审员  秦素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袁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