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881执2961号 周建、毛和良: 本院在执行周建与毛和良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毛和良已履行(2018)浙0881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已支付执行费132元、诉讼费154元。故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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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881执2961号 周建、毛和良: 本院在执行周建与毛和良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毛和良已履行(2018)浙0881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已支付执行费132元、诉讼费154元。故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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