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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02刑初534号

洪绪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洪绪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02刑初534号被告人洪绪峰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豫0702刑初534号刑事判决书。现洪绪峰于2019年1月2日被收押,特补充

裁定如下: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

审判员  张东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韩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