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02刑初534号被告人洪绪峰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豫0702刑初534号刑事判决书。现洪绪峰于2019年1月2日被收押,特补充
裁定如下: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
审判员 张东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韩 笑 来自:
洪绪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02刑初534号被告人洪绪峰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豫0702刑初534号刑事判决书。现洪绪峰于2019年1月2日被收押,特补充
裁定如下: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
审判员 张东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韩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