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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2民初22920号

纪占珍与上海前卫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华铁旅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2-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纪占珍;上海前卫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华铁旅客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沪0112民初22920号

原告:纪占珍,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蒙娜,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前卫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爱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男。

被告:上海华铁旅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辉钧,男。

原告纪占珍与被告上海前卫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卫劳务公司)、上海华铁旅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旅服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占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被告前卫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被告华铁旅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辉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纪占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前卫劳务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币种下同)81,06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6月20日起由案外人上海太福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被告华铁旅服公司工作,担任保洁。2017年7月1日,被告前卫劳务公司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原告在被告华铁旅服公司从事原工作,2018年3月28日,前卫劳务公司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对于前卫劳务公司的解除行为,原告认为,原告与案外人之间明显没有打架,其是去拉架,且没有在工作场所拉架,原告的拉架行为,不构成前卫劳务公司制度中的“干扰正常工作或者生产”,反而是应当鼓励。前卫劳务公司的制度无权约束原告在工作时间外的任何行为,不论原告的行为是否有所不当或违法。原告拉架发生在下班时间,下班期间原告不受前卫劳务公司的制度约束,即使临近上班时间,亦然。事发现场为站厅,原告担任候车室的保洁,该站厅不是被告的经营场所。综上,前卫劳务公司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赔偿金。为此,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前卫劳务公司辩称,原告在合同期内公众场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在上班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与他人发生打架斗殴,故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驳回原告诉请。华铁旅服公司辩称,答辩意见同前卫劳务公司。2018年3月13日,夜班员工许松林和葛少卫在18:40点名前,由开玩笑引发冲突。点名会后在虹桥站西进厅,两人发生打架,夜班员工纪占珍和加水员工纪李祥帮葛少卫参与打架。夜班员工于明在劝架过程中也被打伤。警方安排验伤,并回警所做笔录。当晚通知夜班组和清运组打架人员待岗。次日公司讨论决定,打架四名员工待岗,拟经过警所处理后,退回劳务公司即前卫劳务公司。经警所处理,3月22日出具调解协议书。根据警所处理的相关材料和现场视频,打架违反员工守则之规定,打架四名员工退回劳务公司。3月28日,被告、前卫劳务公司共同约谈上述四名员工,宣布退回前卫劳务公司。葛少卫、纪占珍和纪李祥表示不接受处理决定,当即离开公司。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日,原告与前卫劳务公司签订有效期限自当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同时,原告签名确认《员工守则》。员工守则第三条“员工的惩处”中第4点规定,不听从单位工作安排,聚众闹事相互打架并干扰正常工作或生产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立即解除并终止其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2018年3月22日,上海铁路公安处虹桥站派出所出具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内载明,当事人:甲方葛少卫、纪李祥及纪占珍,乙方许松林;主要事实:2018年3月13日18时30分许,甲方三人在上海虹桥火车站1F西进厅与乙方发生冲突,甲方三人与乙方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了乙方鼻部、左眼眶部损伤,构成轻伤。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三人向乙方赔礼道歉;2、甲方三人向乙方一次性赔偿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3、今后双方互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并当场履行。2018年3月28日,前卫劳务公司向原告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内载:“……因你于2018年3月13日18时30分许,在工作时间与许松林发生冲突,造成许松林鼻部及左眼眶部损伤,构成轻伤。现根据我前卫公司员工守则第三条员工的惩处中第四点:聚众闹事,相互打架并干扰正常工作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立即解除并终止你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现通知你,你与我公司的《劳动合同》就此解除终止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2018年4月28日,原告就本案讼争等事宜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同年6月12日作出闵劳人仲(2018)办字第2222号裁决书,裁决华铁旅服公司支付原告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11.49元,前卫劳务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后,原告已经收到华铁旅服公司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11.49元。另查明,2018年3月13日事发后,派出所民警询问纪李祥、纪占珍、葛少卫、许松林、于明、孙成林等,制作询问笔录。纪李详陈述:“我和我姑父、我姑和别人打架”、“2018年3月13日18时50分许,我下班经过虹桥火车站1F西进厅时看见很多人围在一团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这时我就走上前去看,看到是我的姑父和另一名华铁员工在打架,旁边有人在拉架想把他们两人分开,其中有个微胖的穿华铁制服的男子我以为他也是参与打架的于是我就上去用右拳南打了那名男子右脸一下……这时我就用右脚踹了那名华铁员工的大腿和腰部之间的位置一下,然后我又上前右手推了那名男子两三下,之后他们双方再次被别人拉开,之后民警就过来把我们带到派出所了”。纪占珍陈述:“……我发现许松林和我老公葛少卫又扭打在一起,我就上前去抓住许松林想把他们分开。之后,我的侄子纪李祥就过来了,我看到我侄子动手了,但是具体怎么动手的我没看清楚。然后我看见一个穿着反光背心保安制服的男子在拉我侄子,我就去拉那个穿反光背心保安制服的男子,说:‘你这是拉偏架。’具体他们三个人之后如何动手的我没看清楚。我站在那个穿反光背心制服保安的后面看不见……”、“没有动手,我一直拉着穿反光背心保安制服的男子。”、“……之后我看见穿反光背心保安制服的男子来拉我侄子,我就去拉那个穿反光背心保安制服的男子。之后我一直在那个男子后面拉他……”。许松林陈述:“……之后我俩就扭打在一起了,这时他老婆也转过身来扯我衣服,有没有打我记不清楚了……然后他侄子就跑过来,直接出手用右拳先是打了那名拉架的同事,他的老婆说:‘打错了,打错了。’他侄子听到马上就打我了,他用右拳打了我脸几下,具体几次我记不清了,然后我就倒在地上了,他们三个继续打我,我没有还手的余地……”。于明陈述:“……看到有人打架,我上去拉架……”。孙成林陈述:“2018年3月13日我在上海虹桥站1F西进厅值班时看到有人打架,现在过来配合警方做取证工作”、“参与打架的一共有四个人,是三个人打一个人”、“2018年3月13日19时左右,我在上海虹桥站1F西进厅层值班,然后就看到有一名穿着浅色华铁旅服制服的男性打了另一名穿着深色华铁旅服制服的男性,这个时候有一名体型较胖并穿着浅色华铁旅服制服的男性上去拉架,拉架的过程中,有一名身穿便衣的男子从后面跑过来直接就用拳头击打这名穿着深色华铁旅服制服的男性的面部,那名穿着浅色华铁旅服制服的男性也用拳头击打这名穿着深色华铁旅服制服的男性的面部,那名穿着深色华铁旅服制服的女性也用手抓了这名穿着深色华铁旅服制服的男性的头发。他们刚开始打架的时候我就上去制止,在制止他们打架的过程中,我的胳膊还有脖子也被他们打到了,然后这名打架的女性说日后要报复我……”、“那名穿着深色华铁旅服制服的女性用手打了这名穿着深色华铁旅服制服的男性的头部,多少下记不清了。”本案中,华铁旅服公司提供沪宁城际高铁车站保洁服务协议书及上海虹桥站保洁面积测算一览表等证据,以说明事发的1F西进厅属其服务范围,属于工作场所。原告对于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华铁旅服公司还提供现场监控视频(视频中显示,纪李祥从远处跑过来,后与许松林发生肢体冲突;纪占珍有拉扯许松林头发、挥手打保安的动作;现场围观群众较多)。原告对该视频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表示纪占珍没有打架,其试图拉一下许松林,虽然有手上动作,但是是拉架。由于派出所强势调解,如不调解则要拘捕其夫,故其作为甲方之一承担了赔偿责任。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现场监控视频、询问笔录、调解协议书、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前卫劳务公司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原告至华铁旅服公司工作,前卫劳务公司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华铁旅服公司为用工单位。本案中,前卫劳务公司以原告与案外人于2018年3月13日18:30分许在上海虹桥火车站1F西进厅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他人轻伤为由,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原告纪占珍之间的劳动合同。首先,根据现场视频监控中所示原告之行为,结合当事人在派出所的自述,以及原告纪占珍作为侵权责任主体之一承担赔偿许松林责任,本院可以确认原告纪占珍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之事实。其次,前卫劳务公司的《员工守则》已由原告签名确认,即原告明知员工守则中“聚众闹事相互打架并干扰正常工作或生产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立即解除并终止其劳动合同”的规定。从该规定来看,并非仅针对工作时间,且目的是为了防止影响正常的工作。员工守则所涉范围并非仅局限于劳动者个人所在之岗位范围,而为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所有的生产经营管理范围。根据华铁旅服公司提供的保洁服务协议书及相应保洁面积测算表,上海虹桥火车站1F西进厅在华铁旅服公司的保洁服务范围内,属于该公司正常工作或生产经营场所。从当事人于派出所的自述来看,事发之前纪占珍已经参加上班前的开会。即使原告与他人发生纠纷之时临近上班时间,但该纠纷场所仍在华铁旅服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范围内。综上所述,原告在工作场所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显已干扰正常工作或生产。被告前卫劳务公司据此解除与原告纪占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原告要求前卫劳务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之请求,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纪占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纪占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洪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中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