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802执26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华莲路**(清华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5052371R。
负责人:李斌伟,行长。
被执行人:张小明,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陈莉菁,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2018年7月12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小明、陈莉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闽08民终1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2854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陈莉菁所有的闽F×××××号汽车(查封期限至2020年7月19日止),但未能实际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小明在兴业银行龙岩分行营业部账户为17×××61的银行存款25633元并予以扣划。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星
审判员 陈 陆
审判员 廖 丽 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丹(代) 微信公众号“”